为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精神,根据市纪委《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自治区有关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文件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柳纪发[2017]18号)文件精神,市红十字会于9月12日组织全体党员开展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文件集中学习活动,对政策文件中重要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让全体党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政策文件精神,加强防范意识。同时要求每个党员要自学相关联文件全文,对相关政策能更加全面理解,融汇贯通,并指导工作实践。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规定
(桂办发〔2007〕30号,2007年6月23日)
为严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纪律,确保我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从全区各级财政统发津贴补贴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设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者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二)违反规定自行保留应纳入基本工资的津贴补贴;
(三)私设“小金库”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四)虚报、漏报或瞒报津贴补贴发放范围和金额;
(五)擅自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六)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八)隐瞒、截留、坐支或挪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九)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十)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
(十二)违反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的其它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依据党纪政纪分别给予处分。